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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宣傳

        最高法:股東怠于清算導致公司賬冊丟失,對公司債務連帶清償

        來源:春華秋實

        時間:2022-04-15 00:00

        編輯整理:政法部 胡琛媛         

        有限責任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504號案件

        案情簡介

        通力專用汽車公司因買賣合同與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請求匯富汽車銷售公司償還債務,并請求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兩個股東廣匯清潔能源公司、王總承擔連帶責任。

        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廣匯清潔能源公司持股90%,王總持股10%。

        觀點交鋒

        通力專用汽車公司請求廣匯清潔能源公司、王總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是: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后,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股東應依法對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廣匯清潔能源公司抗辯稱:其為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小股東,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未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王總抗辯稱:匯富汽車銷售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資不抵債,無證據證明因王總怠于履行股東清算義務,致使通力專用汽車公司債權受損。

        法院裁判

        法院最終判決廣匯清潔能源公司、王總對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裁判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0條、第18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后,股東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則公司的債權人可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匯富汽車銷售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016年匯富汽車銷售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因無法提交完整的公司財務賬冊等資料被法院駁回申請,至今公司未清算。

        廣匯清潔能源公司、王總作為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的股東,在匯富汽車銷售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未依法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導致公司因財務賬冊和資產狀況不明而無法進行清算,根據上述規定,廣匯清潔能源公司、王總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

        1. 公司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期限屆滿等解散情形后,公司清算義務人應依法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將公司的清算義務人進一步細化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如因公司存在股東糾紛等嚴重的內部矛盾,以致無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則為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公司清算義務人因未履行清算義務而須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2)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該情形適用的關鍵前提是賬冊等滅失無法清算,而不是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只是導致賬冊等滅失的原因。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該情形的認定有兩個關鍵要點:

        一是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股東已經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機關成員,且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構成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該事實由股東舉證證明。

        二是“怠于履行義務”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須具有因果關系。不具有因果關系的事實由股東舉證證明。(后附同類案例對該問題進行了說明)

        (3)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

        (4)公司解散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

        (6)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

        3. 在債務人公司無力還債的情形下,債權人可關注債務人公司是否出現了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期限屆滿等解散情形。如果出現了解散情形,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等方式,搜集債務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否存在前述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試圖增加債務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作為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主體,增加償債來源。

        同類案例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未能證明其已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未能證明公司停業期間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資料,存在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股東依法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罡呷嗣穹ㄔ?2019)最高法民申4768號案件

        2. 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負有清算義務的是全體股東,并不因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區分,并且法律并未限制小股東在清算事由發生時提起清算的權利?!罡呷嗣穹ㄔ?2019)最高法民申3686號案件

        3. 債權人僅證明債務人開辦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債務人公司進行清算,但未舉證證明開辦單位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或者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的適用條件?!罡呷嗣穹ㄔ喊柑?2018)最高法民再435號案件

        4. 債務人公司尚未完成清算,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事實是否存在,還處于未知狀態,認定債務人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條件尚不具備,法院向債權人釋明應根據債務人公司的清算情況另行主張?!?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56號案件

        5. 對債務人股東因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進而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事實,債權人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罡呷嗣穹ㄔ?2017)最高法民申1742號案件

        6.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無法進行清算”是一種消極的客觀事實狀態,不以必須履行清算程序為前提,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法院即可認定“無法進行清算”?!罡呷嗣穹ㄔ?2018)最高法民申5325號案件

        7. 清算義務人承擔《公司法規定(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清算賠償責任,應符合以下構成要件:(1)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2)清算義務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失;(3)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與債權人損失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罡呷嗣穹ㄔ?2016)最高法民再37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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