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春華秋實
時間:2022-04-07 14:38
編輯整理:政法部 胡琛媛
導讀:1.依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對外提供擔保應當取得公司授權,如果允許分公司獨立對外擔保,將導致通過分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將有關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則架空。因此,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要同時提供公司的書面授權和公司股東會決議。
2.作為擔保合同相對方的融資擔保公司系專業的融資機構,對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應當明知,其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未審查公司對該分公司是否授權,也未審查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說明其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能證明其系善意相對人。應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50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肅省融資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蘭州新區興隆山路南段2925號(公航旅大廈)13層。
法定代表人:李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強,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巴俊,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甘肅金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慶陽分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金江名都A-1號樓大商業4樓01號房。
法定代表人:劉輝。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鋒,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濤,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甘肅金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崆峒西路90號。
法定代表人:張學俊。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鋒,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濤,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甘肅省綠環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慶陽市鎮原縣金龍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張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鑫,甘肅正天合(慶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慶陽市澳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慶陽市鎮原縣工業發展區。
法定代表人:劉勇。
一審被告:劉勇,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鎮原縣。
一審被告:張敏,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鎮原縣。
一審被告:劉相彤,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
一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鑫,甘肅正天合(慶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甘肅省融資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融資擔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甘肅綠環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環公司)、甘肅金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江集團公司)、甘肅金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慶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及一審被告慶陽市澳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愷公司)、劉勇、張敏、劉相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甘民終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省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未對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審查。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的性質為“合伙企業”,故其對外的一切經營行為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原判決按照分公司的組織形式、適用對分公司擔保行為的法律規定去審查合伙企業擔保行為的合法性錯誤。(二)原判決駁回省融資擔保公司對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抵押房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有誤。首先,即便認定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系分支機構,但其以自己名下房產設立抵押權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九條對抵押擔保并未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未將分支機構的財產納入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內。(2005)民二他字第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問題的答復》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他人債權設定抵押,該抵押認定行為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分支機構將房地產提供抵押的,無需法人另行授權,故不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九條對保證擔保的條款而認定抵押無效。其次,如果認定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為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以自有財產對外提供抵押并已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其抵押權設立當然合法有效。(三)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與綠環公司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金江集團公司作為合伙人依法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金江集團公司實際上只是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的其中一個合伙人,對于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作為合伙企業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由企業簽章,無需獨立給予授權。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不是綠環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其為綠環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只需簽訂保證合同作出自愿提供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即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金江集團公司作為合伙人理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系獨立法人而非分支機構,省融資擔保公司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應屬善意,在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時為合同的善意相對人,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省融資擔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金江集團公司、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正確,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是金江集團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是合伙企業形式,在房地產項目運營的過程中,是聯營的形式進行的。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房產雖然登記在其名下,其所有權應當歸屬于金江集團公司所有,且根據與劉勇等人的聯營協議,該房產不屬于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所有。案涉借款合同是劉勇利用其職務便利,未經過金江集團公司的股東會授權,與他人惡意串通,為其關聯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且屬于借新還舊,不具有真實的借款關系。本案的抵押行為和保證行為均為無效。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是金江集團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出資人合作協議是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的聯營合同。本案不應適用(2005)民二他字第8號,其屬于個案答復,不具有廣泛適用效力。
澳愷公司、劉勇、張敏、劉相彤提交意見稱,(一)省融資擔保公司所陳述的事實和法律均是正確的,綠環公司予以認可,劉勇、張敏、劉相彤的意見均一致。(二)劉勇認為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設立目的在于借用金江集團公司資質,進行出資、融資,其已經被生效裁定認定為合伙企業形式,其實際的經營過程均為獨立形式;在辦理案涉抵押擔保過程中,并不存在劉勇濫用職權的行為。本案借款實際為2015年的貸款,在抵押貸款的辦理過程中,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知情且認可。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依據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省融資擔保公司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關于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為公司分支機構,案涉省融資擔保公司與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簽訂合同時載明的主體亦為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雖然在一、二審審理中,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提供證據證明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系金江集團公司與他人合作成立,且其合作各方在另案中已經就合作關系提起訴訟,但該合作各方的內部法律關系對本案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與省融資擔保公司的外部合同法律關系并不構成影響,且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并未申請變更其合同相對方為各合作主體,因此,省融資擔保公司以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內部存在合作關系為由主張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非公司分支機構,依據不足。原判決認定案涉合同主體為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并無不當。省融資擔保公司認為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為合伙企業的再審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關于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有誤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對外提供擔保應當取得公司授權,如果允許分公司獨立對外擔保,將導致通過分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將有關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則架空。因此,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要同時提供公司的書面授權和公司股東會決議。省融資擔保公司作為專業的融資機構,對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應當明知,其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未審查金江集團公司是否授權,也未審查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能證明其為善意相對人。據此,原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認定案涉《抵押合同》無效,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同理,案涉省融資擔保公司與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省融資擔保公司作為專業的融資機構,對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應當明知,其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未審查金江集團公司是否授權,也未審查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能證明其為善意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痹袥Q認定金江集團慶陽分公司未經金江集團公司授權對外提供保證擔保,該《保證合同》無效,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故省融資擔保公司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省融資擔保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省融資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陳宏宇
審 判 員 張 梅
審 判 員 趙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佟錫堯
書 記 員 雷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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